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分类“知识”变“常识”(九)

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显示,北京5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会不会分类后又混装?谁来监管?如果没按要求分类,会有什么处罚?跟小天一起把垃圾分类“知识”变“常识”!
不按要求投放,怎么处罚?
条例规定——
单位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以教育和引导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此外,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反映信用管理要慎重的建议,条例没有对个人进行信用惩戒的相关规定。
  
担心分类后,混装混运怎么办
长期以来,垃圾分类存在“两头不信任”的尴尬局面:居民认为存在先分后混的问题,如果后端混装混运,前端分好类没有意义。垃圾分类要建立从居民投放垃圾到分类运输,最后到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监控,确保实现分类效果。
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谁来监管?
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一方面强化政府部门和属地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全链条监督举报机制,明确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等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责任,发挥机制的倒逼作用,还将利用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联系机制,广泛发动代表和群众参与进来,开展全域覆盖的监督检查,推动法规落地实施。垃圾分类也可以好玩又有趣,快快进入我们的垃圾分类小游戏,看看你是不是很厉害!